南華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學生實習辦法
100 年 1 月 6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會議通過
100 年 1 月 6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會議修訂
100 年 8 月 4 日 100 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修訂
102 年第 2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修訂
106 年 6 月 29 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系實習輔導委員會會議修訂
110年2月8日10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系實習輔導委員會會議修訂
110年2月26日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校級實習委員會會議修訂
一、本系基於下列三大目的,特訂本實習辦法。
(一)提供學生實習機會,讓學生提前經歷找工作及培養正確工作態度,
開拓畢業後就業管道。
(二)讓學生應用所學理論於實務中,增進學習效率,為國家造就外語基
礎人才。
(三)培養學生犧牲、奉獻、敬業樂群態度及遵守相關工作職業道德。
二、本系98 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須於4 年級上學期結束前完成外語實務實習,
成績及格者給予2 學分。
三、推動組織及工作職掌
3-1、茲依據南華大學學生實習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,設本系之「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實習委員會)。「實習委員會」設置主任委員一人,成員由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擔任。如遇學生實習申訴、爭議或緊急案件得加開臨時會議,並納入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代表、家長代表、專家學者及法律專家。
3-2、「實習委員會」每學期至少召開實習會議乙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;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。須有二分之一(含)以上委員出席,始得開議;出席委員二分之ㄧ(含)以上同意始得議決。主任委員如不克出席會議時,得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。
3-3、「實習委員會」工作職掌如下:
(一)實習實施要點之修訂。
(二)實習課程之規劃(含必選修、學分數、時數、期間及年級)。
(三)實習機構之開發、評估、媒合及實習契約之修訂。
(四)實習學生之實習安全維護及投保機制之建立及修訂。
(五)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之建立及修訂。
(六)實習學生之輔導及轉介機制之建立及修訂。
(七)實習職場爭議之協商處理機制建立及修訂。
(八)實習成果及實習成績的考評機制之建立及修正。
(九)實習學生就業輔導成效評析機制之建立及修正。
(十)實習輔導教師委派。
3-4、實習機構之選擇與評估:
一、學生之實習機構可由校、系或學生推薦,實習機構需由本系之「實習委員會」依本校之「實習機構基本資料表」及「實習機構評估表」進行評估通過後,送本校之產學合作及職涯輔導處備查。
二、學生自提實習合作機構,應於預計實習開始前三個月(不含寒、暑假期間)至系上提出,且經「實習委員會」審查評估通過,方可進行校外實習課程。申請流程請參照本系學生自提實習標準作業流程,自行提出申請。
學生可利用寒暑假期間、課餘時間從事國外遊學、打工或國內商業外語實務實習或國小英語教學實習,校外實務實習單位以擁有合法營業登記之貿易公司、外語補教事業、翻譯社、飯店、旅行社、餐飲業、安親班英文課輔導、幼稚園英文課輔導、學校活動(外文系志願服務隊)等為主,學生實習內容必須為外語相關之工作。
四、校外實習單位可由學生自行洽詢,但學生選定實習場所及日期後,須先報系進行評估通過後核准後方予承認學分。實務實習累計時數不可低於 120 小時,且以同一單位實習為原則。(若實習單位規定之實習時數超過 120 小時,則以該實習單位規定之時數為準。)
五、實習規範:
(一)學生實習應按規定時間至實習單位辦理報到手續,並繳交個人資料。
(二)如因特殊事故未能前往實習者,應提早報備並於下學期補實習;如擅自離開原核定之實習單位者,其實習成績不予承認。
(三)實習學生在該單位實習時,應遵守該單位規定並接受指派工作,如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工作達兩次以上,或未滿實習期限請求提早離職者,撤銷其該年度實習學分。
(四)學生於實習期間,如有不正當行為或參加不正當活動,經查明後依校
規處分。
(五)請假手續依各實習單位請假辦法辦理,實習課程曠職時數超過三分之一
者須重新實習。
(六)學生於實習期間,應由實習輔導老師及實習機構共同進行實習輔導。以下分就負責工作內容說明如下:
6-1實習輔導老師
實習輔導老師於學生實習期間依規定訪視。
6-2訪視後填寫「南華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實習輔導及訪視紀錄表」,送系主任及本校產學合作及職涯輔導處,俾便聯繫處理反映之問題。
六、實習成績之考核:
(一)校外實習機關於學生實習結束後,應將其表現填於實習成績評分表
(如附件五)。
(二)實習完畢後,學生應將實習作業及心得報告送交實習指導老師考核,實
習老師針對實習內容進行口試(如附件六),實習指導老師由系內專
業老師擔任之。
(三)學生在外實習之期間,實習單位工作能力及出勤考核佔 40%,實習指導老師考核佔 30%,實習作業及心得報告佔 30%。
(四)學生在國外遊學需 30小時、打工需 120 小時,實習期滿須檢附實習
單位修課或工作證明書。
七、參加校外外語實務實習者,學校已有「學生意外保險」,若需加保者,請
自行辦理。
八、本系實習申請之標準流程及步驟:
步驟一:提出申請
最晚於實習委員會審議會議前一個月提出申請,將申請書及實習計畫書(學生填寫),機構基本資料表(學生填寫),機構審核評估表(工作概況由學生填寫)後送交導師核准後,送本系實習委員會審核。實習申請審核訂於學期第一周(學期間實習)及第十八周(寒暑假實習)。海外實習學生若因實習單位之文化差異,無法依照本系訂定之實習流程,可先送申請書,得於核准後進行實習並補送相關文件。
步驟二:進行審核並公告
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後,公告於系所網站,請學生最晚於實習前一周將實
習合約書正本(實習單位用印大小章)一式三份送交系辦。
步驟三:進行實習
步驟四:繳交成果報告
實習完成後,繳交成果報告(正本交由系辦建檔,影本一份繳交給導師):
南華大學學生校外實習成績評分表、南華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校外實習作
業心得報告暨總成績結算表、實習照片、南華大學學生校外實習紀錄表、
校外實習心得報告書、實習學生對課程及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滿意度成效
及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課程及實習學生的滿意度成效。
步驟五:送交成績
導師將實習成績送交實習開課老師登錄。實習開課老師於加退選後提供該
學期實習名單給各級老師。
步驟六:
本系實習成果發表會訂於開課學期第16-17 周舉行,修課同學均須出席。修課同學均須繳交書面成果報告作為實習成果發表。本系將於成果發表會舉辦成果簡報比賽,參與比賽同學實習成績予以加分,績優同學將獲頒獎金及獎狀。
九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,經院務會議、校級實習委員會審議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